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7958号之二原告:王浩,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旭俊,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柳亦春、陈屹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乐,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浩与被告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王浩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王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对被告上海大舍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合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 判 员 王婷钰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居义良书 记 员 金泓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