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3号原告:福建七区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强,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进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区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区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区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区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