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6号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华能路38号汇源大厦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乔金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鹏,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李朋汉堡店,住所地:经营者:李朋。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羊山新区李朋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齐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