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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潍知初字第20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2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号州公路4550号100座(4550StateHighway360,Suite100,Grapevine,TX7605,USA)。

授权代表人:杰瑞·唐纳德(JerryDonald),普通合伙人。

委托代理人:段毓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逯义伟,山东文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密市醴泉大道东首。

法定代表人:夏纪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晓凡,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松海,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与被告山东邦泰散热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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