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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林晓红(系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宝婴乐母婴用品商店经营者)、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28号之三
案件名称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林晓红(系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宝婴乐母婴用品商店经营者)、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林晓虹,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汕中法知民初字第128号之三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泽海。

委托代理人:蔡银喜、郑颂雄,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虹,系汕头市潮阳区城南宝婴乐母婴用品商店经营者。

被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彦如,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寅斌,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桂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立迅,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寅斌,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晓虹、被告江西德上科技药业有限公司、被江西广来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汕头市乐万家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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