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三初字第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柳月利,辽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新华眼镜店,住所吉林省辽源市。
经营者郑小楷,男,住所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新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以被告工商营业执照已注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