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三初字第70号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天鸿路9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河市华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口南马起乏村西。
法定代表人:宋霖,该公司经理。
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那嘎,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曹玥,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静静,北京永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河市华东印刷有限公司、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