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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03073号
案件名称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知)终字第03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居委会天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顿海舟,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鸽,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78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诗凯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18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惠人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是韩国HUROMCO.,LTD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原汁机生产企业。

2007年4月27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金煐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金煐麒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该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原告于2014年发现被告艾诗凯奇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KG2016”的原汁机(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京东商城的经营者为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被告京东世纪公司,其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为京东商城网站的备案方,京东世纪公司为涉案产品经营开票单位。

原告于2014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上进行了购买公证。

被告艾诗凯奇公司生产的、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被告京东世纪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和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艾诗凯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三、被告艾诗凯奇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费共计3万元。

一审法院向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被告京东世纪公司、被告艾诗凯奇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艾诗凯奇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艾诗凯奇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且主要经营场地也在佛山市,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起诉。

本案中,原告以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被告京东世纪公司、被告艾诗凯奇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被告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

该院对于部分被告住所地在该院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原告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艾诗凯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故裁定驳回艾诗凯奇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艾诗凯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控侵权产品系被上诉人从网上购得,由上诉人制造和销售,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主要经营地均在佛山市,故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针对艾诗凯奇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图们惠人公司答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均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故请求驳回艾诗凯奇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原审被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北京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第一审案件”之规定,本案作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属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艾诗凯奇公司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艾诗凯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佛山艾诗凯奇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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