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并民初字第542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太原市万柏林区益茗雅茶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42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杰,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益茗雅茶行,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90-2号。

经营者陈立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益茗雅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