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704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省金海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蔡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金海龙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