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9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阳信宝福邻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信县幸福三路***号。
法定代表人:季磊。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