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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房民(知)初字第1101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胡烈英,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10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胡烈英,女,40岁。

被告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烈英、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烈英、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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