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知)初字第1101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被告胡烈英,女,40岁。
被告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153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烈英、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烈英、北京客赛思服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