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益法民三初字第10号
案件名称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郭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初字第10号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XX。

法定代表人伍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某,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熙和乡三码头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郭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某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