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三初字第00146号原告:赵定成。
委托代理人: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铭传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刘正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定成与被告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定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定成撤回对本案被告安徽绿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定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定成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玢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