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刑初字第136号公诉机关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甲,农民。
因本案于2015年1月30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被告人方某甲在阿里巴巴网站注册成立“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网店(会员账号为“lqlxzd”),主要销售内衣内裤。
为了多赚钱,2012年左右开始,方某甲分别从浙江瑞安批发市场、广东广州金祥批发市场以每条二、三元至五、六元的价格购进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内衣内裤,并通过其在阿里巴巴注册的网店销售给楼某、朱某甲、吴某、何某、刘希法、应婷玉、朱某乙、杨某、高某、钟某、姚某、王某等人。
截止2014年11月被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时,销售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内衣内裤金额共计人民币55315元。
尚未销售的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内衣内裤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70308元,已被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
经广州创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定,涉案商品所标示的“CalvinKlein”商标系假冒注册商标,涉案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1月30日,被告人方某甲主动到龙泉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并向龙泉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55315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方某甲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
证人方某乙、周某、廖某、楼某、朱某甲、李某、吴某、何某、韩某、李某、朱某乙、杨某、高某、钟某、姚某、王某的证言;
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网店经营信息截图;
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阿里巴巴网店支付宝交易数据表;
龙泉市傲慢之恋内衣厂电子表格记账单;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
“CalvinKlein”注册商标真伪认定书;
未授权证明;
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
假冒“CalvinKlein”注册商标的内衣内裤照片;
被告人方某甲的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网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方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已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方某甲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五万五千三百一十五元予以没收,由龙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方某甲必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在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学习,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