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800号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图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力斌,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建红,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美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孔伦。
本院在受理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美迪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东莞市城市之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