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46号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田头岗工业区大道一横路一街2号自编B栋201房。
法定代表人崔金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县恒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城东八里铺。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
委托代理人赵兴,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恒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景县恒鑫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按规定收取1250元,由广州市富可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