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9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树团,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荣坤,男,1951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桂林。
委托代理人林少东,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树团与被上诉人刘荣坤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树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树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从珍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欧群山附注: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