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知初字第15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潘灵杰。
委托代理人:江宁。
被告:温岭市箬横新因达电脑商行。
经营者:张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箬横新因达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