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21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鲍沟镇驻地。
经营者:邢昌龙,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4211964********。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鲍沟乐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