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知民初字第15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智勇。
在本院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直弧网络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