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182号罪犯唐均成,现在重庆市大坪监狱服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4日作出(2013)南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均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刑期至2016年7月22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重庆市大坪监狱以罪犯唐均成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均成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
该事实有重庆市大坪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均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均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