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住江西省遂川县。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叶秀雄,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冬敏,系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住江西省遂川县。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皖娜,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胜岳,系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伟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人叶秀雄、赖冬敏、被告人廖某及辩护人李皖娜、胡胜岳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廖某开始以本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联发工业区A18之一联发商务中心506室其经营的“广州市爵仕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据点,雇佣覃某、郑某等员工(均另处理),在未经星巴克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星巴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咖啡1600箱(共价值人民币208800元)。
同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廖某,并在上址缴获其生产未销售的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咖啡528箱(共价值人民币67608元),以及用于生产的假冒星巴克咖啡包装盒23400个、包装袋488000个、封口标识57500枚、搅���机一台、包装机四台和原材料咖啡粉、白沙糖、发泡奶精等物一批。
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并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廖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廖某认罪态度较好,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小,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王某甲、廖某开始以本区洛浦街东乡村沿沙路联发工业区A18之一联发商务中心506室其经营的“广州市爵仕食品有限公司”作为据点,雇佣覃某、郑某等员工(均另处理),在未经星巴克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星巴克公司注册商标的咖啡1600箱(共价值人民币208800元)。
同年11月1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廖某,并在上址缴获其生产未销售的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咖啡528箱(共价值人民币67608元),以及用于生产的假冒星巴克咖啡包装盒23400个、包装袋488000个、封口标识57500枚、搅拌机一台、包装机四台和原材料咖啡粉、白沙糖、发泡奶精等物一批。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向本院缴付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赔偿被害单位的保证金(现暂存于法���暂管款账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廖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覃某、蔡某、郑某、肖某、邱某、邓某、梁某、邬某、龙某、刘某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星巴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证明、鉴定报告、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作案现场及赃物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廖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并缴付人民币十五万元作为赔偿被害单位���保证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廖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三、依法扣押的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的咖啡528箱等物(详见扣押物品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上述物品现存于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