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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九江市草本美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84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九江市草本美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九江市草本美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九中民三初字第8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志存,江西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市草本美妆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湖滨路西海年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耀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震,庐山区海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1995年6月8日,原告(原名中山市完美日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成立,系一家专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保洁用品的知名企业。

1999年11月14日,原告在第三类清洁制剂、芳香剂、化妆品、烫发水、香皂、洗涤剂、护发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332692号商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总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1999年11月14日至2009年11月13日。

2009年10月27日,该商标获得续展��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止。

该商标用于原告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

2008年11月21日,原告在第30类麦乳精、茶、糖果、非医用营养胶囊、麦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4986414号“完美”商标,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总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0日。

该商标用于原告芦荟胶产品花盒正面及反面。

截至2014年,原告已在全国设立了33家分支机构、7家办事处、7000余家服务网点和授权专卖店。

201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商铺上,以人民币8元/支的售价向消费者出售假冒原告原价为38元/支的完美芦荟胶产品,该商品使用了与两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经查,原告从未授权许可被告使用两涉案商标,为查明事实,原告在被告的商铺里购买了上述产品,经鉴别,该商品包装粗糙、防伪标签与原告生产的产品完全��一致,属侵权产品。

据统计,被告至少向121人(仅30天销售记录)售出侵权产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同时,原告为制止被告的行为,已至少支付合理费用1万元,包括公证费、律师费、购买商品费用等。

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阿里巴巴网站首页、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首页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侵权行为刊登不少于七个工作日的声明,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销售的“芦荟胶”产品均是通过阿里平台购进的,当时并不知道是假冒产品,当知道实情后就停止销售了,无销售假冒产品的故意,且销售此产品的时间很短,故不应承担赔偿��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九江市草本美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签收后三日内向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各项损失(包括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

二、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放弃对被告九江市草本美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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