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09-1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金华汽车配件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经营者:梁贤安,男,汉族,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晓璐,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金华汽车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依法由审判员蒋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2015)禹知民初字第00109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