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房民(知)初字第0016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旭升,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251。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欢,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伟民,女,1985年1月30日出生。
被告嘉兴市一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纺工路1017-1019号。
法定代表人马黎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维丰,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维希,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浙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惠南人民西路88号科技馆112室45号。
法定代表人陈碧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市一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浙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拉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嘉兴市一瓶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浙丝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