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8230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莉,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
委托代理人董晶,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雍丽楠。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三合庄村东。
法定代表人刘庭江。
委托代理人王守俊,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三旗百汇分市场以及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