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谷盼盼,山西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钱兴茶行。
负责人邹强初。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钱兴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减半负担人民币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