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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苏蓉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川知民终字第67号
案件名称雷苏蓉与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雷苏蓉,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苏蓉,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华铅文化用品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夏富林,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苏蓉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成知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雷苏蓉的委托代理人夏富林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凤祥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知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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