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知初字第0000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志扬,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志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