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海通时代广场A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县通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