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7-1号本院2015年7月15日对原告南宁市佳茂餐饮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青民三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中,被告的姓名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被告仁彪”应补正为“被告任彪”。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青民三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