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271号原告贾莹。
委托代理人张世民。
被告曹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莹与被告曹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贾莹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莹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贾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