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17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善坤,男。
委托代理人:王名成,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卜善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