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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金京与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775号
案件名称龚金京与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龚金京,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周浩亮,张忠甫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775号原告龚金京,男,1962年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弋冬冬,北京市鼎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

法定代表人周浩亮。

被告周浩亮。

被告张忠甫。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金京诉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金宇公司)、被告周浩亮和被告张忠甫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金京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就名称为“渗透浸渍凝结体二次融补的基坑止水帷幕”、专利号为201320070818.1号的实用新型专利已无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宇公司、周浩亮和张忠甫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龚金京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龚金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龚金京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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