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117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朝,湖南方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城区悦禧名烟名酒店,经营地址望城县黄金镇金山桥社区悦禧山庄大门口北侧。
经营者张雄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望城区悦禧名烟名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512768)后,未按照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要求于2015年7月17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