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34号原告:上海天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梅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向华,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海,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聪,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上海天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天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天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3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69.50元,由原告上海天众体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