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3428号之一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1。
法定代表人:郑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翠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玉婷,女,汉族,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XXXX××××。
公民身份号码:440××××××××××××22X。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玉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已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