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帅、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阴区五里沈乾泰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五里市场。
经营者沈平,个体工商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阴区五里沈乾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另行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