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知初字第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莉,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天津一商世纪联华商贸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