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3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谢玉霞,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军。
委托代理人:刘春光,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屈岩磊,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