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23号原告:罗剑飞,男,汉族,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宁峰,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汇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
法定代表人:关汝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巨欢,广东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惠玲。
本院受理原告罗剑飞诉被告开平市汇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剑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剑飞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剑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剑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