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410号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成,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璐红,女,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被告:丁阳,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璐红、丁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2021年6月4日,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对侵权行为作出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乐自天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杨 韡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法官 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