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93号罪犯陈国勇,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2012)清城法刑初字第5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6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3)清中法刑二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3月28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国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勇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2次;
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嘉奖);
2015年3月获得记功。
2013年6月8日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扣1分。
罚金人民币56000元已执行人民币10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国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