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305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凯,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俊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楚州区上河镇商联永联加盟店,经营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居委会(邮局西侧150米处)。
经营者腾伟,个体工商户。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楚州区上河镇商联永联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