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129号原告: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留各庄。
法定代表人:高占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鹏飞,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占稳。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占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9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占稳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河北华美化工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