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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与高唐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698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高唐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高唐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98号原告孔玮,女,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

法定代表人李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民龙,男,系该局科长,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代理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高唐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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