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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耐大与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民初5号
案件名称高耐大与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耐大;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5号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港区。

法定代表人:朴成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洪超,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鲜叶,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

经营者:童财林。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岭市温峤童氏工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逾期未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耐大因刀具(青岛)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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