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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并民初字第334号
案件名称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并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邱则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伟,男,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本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景路8号巨星产业基地内。

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长治县郝家庄乡吴村。

法定代表人郭喜根。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伟、颜喜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诉称,2003年8月4日,邱则有申请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108285.6,原告经受让取得专利权,作为现专利权人合法持有前述发明专利权,目前该专利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办的工厂现场大肆制造涉及原告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或称箱体、模盒)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将该侵权空腔模壳构件对外进行销售和许诺销售,进一步侵犯原告本案专利权。

为维护原告作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ZL200610108285.6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伍拾万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8月4日,邱则有申请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09年5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610108285.6,原告经受让取得专利权。

其发明专利说明书记载: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壳构件的一面设置有叠合的模板(4),模板(4)悬挂或放置于一面开口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开口面上,封堵开口面,空腔模壳构件为料浆硬化后得到的叠合有模板(4)的空腔模壳构件。

适用于现浇钢筋砼或预应力钢筋砼的空心楼盖、屋盖、墙体、基础底板以及空腹桥梁使用。

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办的工厂现场制造涉及原告砼填充用空腔模壳构件(或称箱体、模盒)专利的侵权产品,并将该侵权空腔模壳构件对外进行销售和许诺销售。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从被告处购买的涉案侵权产品,以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淏森新型建材”涉及本案侵权产品的宣传材料。

另查明,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5日,注册资本5万元,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水泥制品、薄壁方箱等销售。

本案涉及第ZL200610108285.6号,名称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被控侵权物为一种用于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空腔模壳构件,称之为“薄壁方箱”。

将被控侵权物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分别比对:(一)被控侵权物与独立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比对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空腔模壳构件的一面设置有叠合的模板(4),模板(4)悬挂或放置于一面开口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开口面上,封堵开口面,空腔模壳构件为料浆硬化后得到的叠合有模板(4)的空腔模壳构件。

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特征1:包括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

特征2: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围成多面体空腔模壳构件;

特征3:空腔模壳构件的一面设置有叠合的模板(4);

特征4:模板(4)悬挂或放置于一面开口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开口面上,封堵开口面,空腔模壳构件为料浆硬化后得到的叠合有模板(4)的空腔模壳构件。

被控侵权物为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再现的技术特征包括:特征A:包括上板、周围侧壁、下底;

特征B:上板、周围侧壁、下底围成六面体空腔模壳构件;

特征C:空腔模壳构件的一面(上板内侧)设置有叠合的模板;

特征D:模板放置于一面开口的空腔模壳构件的开口面上,封堵开口面,空腔模壳构件为料浆硬化后得到的叠合有模板的空腔模壳构件。

被控侵权物再现特征A、C分别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1、3对应相同,特征B、D分别为专利必要技术特征2、4限定特征中的一种具体形式,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二)被控侵权物与部分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比对:1、与权利要求2比对: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模板(4)为塑料板、薄铁皮、砂浆板、纤维板、纸板、砼板、轻骨料板或泡沫板。

专利特征5:所述的模板(4)为塑料板、薄铁皮、砂浆板、纤维板、纸板、砼板、轻骨料板或泡沫板。

再现特征E:被控侵权物中模板为木纤维板,为专利限定特征的一种具体形式。

2、与权利要求4比对:权利要求4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模板(4)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5)。

专利特征6: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模板(4)的至少一个中含有增强物(5)。

再现特征F:上板、周围侧壁、下底中含有增强物,为专利限定特征的一种具体形式。

3、与权利要求6比对: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空腔模壳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板(1)、周围侧壁(2)、下底(3)为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一层纤维网格布或钢丝网增强物(5),再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形成的至少三层的层状结构(6)。

(专利特征7)再现特征G:上板、周围侧壁、下底为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一层纤维网格布增强物,再一层水泥砂浆胶结料形成的至少三层的层状结构,为专利限定特征的一种具体形式。

以上事实有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变更证明、交纳专利年费收据、被告生产场所及被控侵权有关的照片及及光盘、被告制造的被控侵权产品“薄壁方箱”实物、被告的产品宣传册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构成对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关于被告赔偿数额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依据涉案专利的类别,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经营规模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应当支付的赔偿数额。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享有专利权的ZL200610108285.6“一种空腔模壳构件”的发明专利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湖南邱则有专利战略策划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由被告长治市淏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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