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70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春霞,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华盛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益卓。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盛昌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